时间:2021/3/2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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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集团)认为被告烟台市静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静香宾馆)[原名称烟台市福山区华润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宾馆)]和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年10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华润集团与华润宾馆两者未构成类似服务,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即驳回原告华润集团的诉讼请求。年1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维持。判决书中一个重要的参考信息就是在本案诉讼发生后,静香宾馆已经主动变更了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亦不含有“华润”或与之近似的标志,故综合考虑涉案证据以及相关事实,华润公司此部分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详情

华润华润公司是一家综合性、多元化的大型企业集团,业务范围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华润公司于年9月30日申请注册第号商标,该商标于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华润公司依法享有该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下图所示:

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年12月6日。值得注意的是,华润第43类相关商标是在年5月6日申请,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

华润公司主张烟台市静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简称静香宾馆),该公司原名称为烟台市福山区华润宾馆有限公司。静香宾馆在其酒店外部招牌、路由器、店招、房价牌、房卡、价目表、毛巾、拖鞋、公路指示牌等上使用"华润商务酒店"的行为,系对其涉案第号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而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趣拿公司)作为“去哪儿网”的经营者,发布静香宾馆侵权信息,故华润公司将上述两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华润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依据提炼

一、根据华润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华润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内地对“华润”字号的大量使用和宣传推广及所获荣誉绝大部分发生在静香宾馆注册成立之后。

二、静香宾馆原称为“烟台市福山区华润宾馆有限公司”,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将“华润商务酒店”作为表达的方式,与自身名称存在一定形式上的差异。但是考虑到酒店服务行业的通常商业惯例,以及在年至年静香宾馆企业名称仍为"烟台市福山区华润宾馆有限公司"的事实,故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并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淡化涉案商标的驰名程度。

三、在涉案诉讼发生后,静香宾馆已经主动删除、变更与涉案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情况,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烟台市静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四、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华润公司的"华润"字号在静香宾馆注册成立之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华润公司主张静香宾馆使用"华润"字号的行为,侵犯了华润公司的企业字号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附:判决书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市福山区华润宾馆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京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法律事务部高级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江,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东,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静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原名称烟台市福山区华润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业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勇,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婉冰,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诉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静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简称静香宾馆)、被上诉人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趣拿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江、雷东,被上诉人静香宾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勇,被上诉人趣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婉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华润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的第一项至第四项,判令静香宾馆和趣拿公司连带赔偿华润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5万元。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一审判决关于“华润”字号及商标在年知名度的相关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2.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时间点的认定存在错误,而且就涉案行为的认定亦存在错误,应予纠正;3.一审判决关于类似、混淆等相关内容的认定存在错误,应予纠正。

静香宾馆辩称,静香宾馆在成立之时涉案商标并未构成驰名,并且相关服务亦不类似,静香宾馆作为县城招待所并未对华润公司造成损害。

趣拿公司辩称,趣拿公司为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并且在接到本案起诉状后即下架了相关信息,故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华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静香宾馆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华润”文字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文字;2.判令静香宾馆立即停止侵犯华润公司“华润”商标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使用与“华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标识进行广告宣传和酒店经营活动,并立即移除、销毁含有与“华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标识的宣传资料;3.判令趣拿公司立即删除其经营的网站上的全部涉案侵权信息,并停止为静香宾馆提供客户预订等服务;4.判令静香宾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工商报》《烟台日报》版面显著位置持续七天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静香宾馆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在公司的官方网站(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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