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7/3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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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讯1月10日,记者从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深圳地铁12号线和平站10·26跌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

据悉,年10月26日,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深圳地铁12号线土建七工区和平站车站主体结构工程工地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施工单位:中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卫强。

劳务分包单位:河南同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大伟。

建设单位: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杰。

监理单位:深圳地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君。

据查,年10月26日,同汇劳务公司工人郑海成、张县春、杨志敏、郑国兴在和平站负一层进行风阀墙的混凝土浇筑作业。12时30分许,4人在工地负一层吃完中午饭,准备进行另一条风阀墙的混凝土浇筑作业。杨志敏与郑国兴先行从南侧第三根脚手架立柱处徒手爬上脚手架二层作业平台,郑海成、张县春在南侧第一根脚手架立柱南侧商定由张县春先上脚手架,郑海成去脚手架对面的盾构吊出井边缘拿一个白色的水桶。当郑海成转身刚走了八九步时,就突然听到“啊”的一声,转过身看到张县春倒在地上受伤。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鉴定意见:张县春系因肺、肝脏器严重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余损伤则加速了死亡过程。

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万元。

调查组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张县春在进行登高作业时,未借助梯子和施工通道,违章冒险徒手攀爬脚手架上作业平台,导致事故发生。

间接原因包括:

1.中电建市政深圳公司未教育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徒手攀爬脚手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同汇劳务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违章徒手攀爬脚手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中电建市政深圳公司项目经理张凯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工人违章徒手攀爬脚手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同汇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明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工人违章徒手攀爬脚手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调查组给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

1.中电建市政深圳公司未教育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徒手攀爬脚手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同汇劳务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徒手攀爬脚手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员

1.中电建市政深圳公司项目经理张凯,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同汇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明森,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中国基建报》于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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