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8/2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5名福清男子竟想把偷来贼车卖给咱长乐人

别以为长乐人好骗这不被咱警察给抓了

开心!

经过咱长乐警察的一番审问

5名犯罪嫌疑人说出了案情

他们低价从福清购入贼车

然后把购入的摩托车开到长乐市空港工业区准备贩卖

还没卖成就被逮住了

贼头贼脑的他们还道出了已经在福清销赃两部摩托车获利的犯罪事实

  目前,3名嫌疑人张某慧(男,20岁,福清人),余某春(男,18岁江西人),郑某龙(男,21岁,福清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乐市警方刑事拘留,其余两名嫌疑人陈某翔,陈某旺因转移赃物被治安拘留10日并处罚款元,因两人未满16周岁,拘留不执行。

幸好咱长乐人还没购买这两辆摩托车

要不就有可能触犯刑法

销赃也是犯法的噢

相关案例

  两个外地人到小区兜售一辆崭新的摩托车,邻居李某与其洽谈,两个卖车人说原价约1万元,由于相关凭证丢了,现在只卖元,李某见有利可图即买下。本以为捡了个大便宜,却未想到那两个卖车人原来是偷车贼。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李某,并以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拘留了李某。李某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怎么会犯罪呢?不知道是赃物进行收购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李某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构成了掩饰犯罪所得罪。《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是否“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从所述案情看,卖车人谎称相关凭证丢失,又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李某应当知道该车可能是盗抢的,即明知是赃物。因此,其买赃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而符合掩饰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本文转自:最长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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