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近日,福海县法院发出首个“限驾令”,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生存空间,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这也是该院惩处拒不履行法律确定义务被执行人的一项新策略,进一步助力解决执行难。 据悉,鲁某、刘某与贺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贺某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鲁某、刘某无奈之下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对贺某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贺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度陷入困境中。但是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发现贺某虽然名下无任何财产,还欠了很多债,但是经常开着车在各乡镇转来转去,生活丝毫不受影响。执行干警核实完当事人提供的线索,立即邀请专业法官和县法学会进行研究,经当事人申请和合议庭评议后,依法采取了对贺某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的措施,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坚决打击被执行人欠债不还,生活却丝毫不受影响的不良现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发出“限驾令”,限制其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出行空间,让欠钱不还的被执行人寸步难行。如若有违反“限驾令”,经查证属实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小知识: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编辑:任雅娟初审:郭用斌终审:张锦瑞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