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8/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网友提问时,虽然使用了“税率”一词,但其实所问者应为税率(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项税额)及征收率(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额)。

一、9%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相关规定,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9%。(注:此税率用以计算销项税额;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二、5%征收率

无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不动产租赁服务征收率5%。(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用以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6号)第四条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这是一项优惠政策,并非有1.5%这个征收率;其实还是适用5%,只是减按1.5%征收。从公式来看更明显: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四、3%预征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6号)第三条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3%只是预征率,纳税人还是要依9%计算销项税额进而计算应纳税额;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即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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